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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产品标准 GB 1886.228-2016
质量标准

 

项 目   指 标
气态二氧化碳 液态二氧化碳 固态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含量,%(m/m)≥ 99.9 99.9 ——
 水分,(µL/L)≤ 20 20 ——
氧,(µL/L)≤ 30 30 ——
一氧化碳,(µL/L)≤ 10 10 ——
油脂,(mg/kg)≤ —— 5 13
蒸发残渣,(mg/kg)≤ —— 10 25
 一氧化氮,(µL/L)≤ 2.5
 二氧化氮,(µL/L)≤ 2.5
 二氧化硫,(µL/L)≤ 1.0
 总硫(除二氧化硫外,以硫计),(µL/L)≤ 0.1
 总挥发烃(以甲烷计), (µL/L)≤ 50(其中非甲烷烃20)
 苯,(µL/L)≤ 0.02
 甲醇,(µL/L)≤ 10
 乙醛, (µL/L)≤ 0.2
 环氧乙烷,(µL/L)≤ 1.0
 氯乙烯,(µL/L)≤ 0.3
 氨,(µL/L)≤ 2.5
 氰化氢,(µL/L)≤ 0.5

 

产品用途 主要用于碳酸饮料,也可用于食品加工、食品保鲜及贮存等。
包装、 标志、贮存、运输
  充装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的钢瓶和运输贮槽(车)应符合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GB 5099、JB 6897、JB 6898标准。
  钢瓶或运输贮槽(车)充装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的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符合GB 14192规定。对于公称工作压力20.0MPa的气瓶,充装系数为0.74Kg/L; 公称工作压力15.0MPa的气瓶,充装系数为0.60Kg/L;
  充装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的钢瓶和运输贮槽(车)应专用,按GB 7144的规定,表面漆色为铝白色,并有明显的"食品添加剂"字样。
  用户将空瓶或运输贮槽(车)返回生产厂时, 钢瓶或运输贮槽(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余压,并不得低于0.2MPa。
  液体二氧化碳钢瓶应竖立式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处,所有充装二氧化碳的容器都应避免受热或在日光下曝晒。
  生产厂应保证钢瓶装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的贮存期,从生产之日起为一年。罐(槽车)装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的贮存期,从生产之日起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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