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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副产液体含水氨(液氨)

产品标准 Q/SH3170 044

产品外观 无色至深黄色透明液体。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氨含量,%(质量分数) ≥

96.0
残留物含量,%(质量分数)≤ 3.0
硫化物(以S2-计) ,g/L 实测

标志
灌装产品的钢瓶和槽车外壁应刷有黄色油漆,并以黑色油漆标明产品名称。按GB 190中“有毒气体”规定标志。并符合GB 13690的规定。
包装
灌装产品用的钢瓶或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局颁发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允许重量充装系数为0.53kg/L。钢瓶或槽车应定期进行水洗、烘干等净化处理。
氧或氯气钢瓶以及一切含铜容器不得灌装。
原灌装产品的容器,在灌装前必须排尽空气(空气含量须保证小于15%)。装过其它气体的钢瓶,必须经过清洗、分析鉴定,确认无其它剩余气体并符合7.1.1规定后才能使用。
运输
装运产品的钢瓶和槽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热、严禁烟火。钢瓶必须有安全帽,瓶外用橡皮圈或草绳包扎,防止激烈撞击和震动。
贮存
灌装产品的钢瓶应存放于库房或有棚的平台上,单层码放。露天存放时,应以帐篷遮盖,防止阳光直射。并符合GB 15603的规定。
安全
产品是强腐蚀性有毒物质,标准大气压下小于-33.3℃沸腾,对皮肤和眼睛有强烈腐蚀作用,产生严重疼痛性灼伤。
产品蒸气强烈刺激粘膜和眼睛,对呼吸道有窒息作用。
16%~25%(体积分数)的气体无水氨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受产品损伤的皮肤应立即用水冲洗,然后以3~5%硼酸、乙酸或柠檬酸溶液湿敷。严重时立即就医。
产品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本标准没有说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的所有安全问题,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8号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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