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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密集发布通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  来源 :财会信报  *  发表时间 : 2014-12-10 10:53:23  *  浏览 : 1539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对成品油等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同时,财政部还下发《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这是自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我国首度调整成品油消费税。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这次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促进节能减排,且今后还会有更多对高耗能、高污染消费项目的税收调整。

  连发三个文件大幅调整消费税政策

  据悉,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艰巨。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对石油的需求不断增加,但由于资源匮乏,我国已逐渐成为世界第一大石油进口国,目前的对外依存度已接近60%。同时,我国的石油利用效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耗油量的急剧增加,燃油污染也日益加重。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城市受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的严重雾霾天气困扰,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质量。

  当前国际市场能源供需环境较为宽松,石油价格持续下跌,此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不仅可以促进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同时还可以确保不因提税而导致油价上涨。此外,将不宜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小排量摩托车等部分品目取消征收消费税,也是我国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够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具体来看,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0.12元/升至1.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至0.94元/升,其中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这几项政策已于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此次在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同时,也相应提高石脑油、溶剂油等产品的单位税额,主要考虑是:一方面,这符合调节资源类产品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其他成品油经过简单加工,便可变为汽、柴油,如果不相应提高上述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将会造成较大的税率差异,可能冲击正常的油品市场秩序,出现偷税逃税等问题。

  而《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共有四项:一是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二是取消汽车轮胎税目;三是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四是取消酒精消费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这部分政策调整已于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产品的消费税,主要考虑到:一是小排量摩托车已经成为县以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代步工具,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轻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二是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三是国家从2000年已禁止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其他含铅汽油产销量极少,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分别征税已无实际意义。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成品油税负不高 税收将用于补贴新能源项目

  据了解,一般而言,成品油税负水平一般是用成品油流转税占油品含税零售价格的比重来衡量的。成品油税负水平取决于多种因素,是与各国的资源禀赋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保护要求等相适应的。从国际上看,欧盟等发达国家由于人口密度大,油品的税负也较重,其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56%和50%。亚洲国家中,日本的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42%和30%,韩国的汽油、柴油税负分别为52%和43%。虽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成品油税负偏低,但这几个国家的特点都是地广人少,环保压力不那么大。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我国成品油产品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将分别由32%和29%提高至34%和31%,对主要用油行业和居民消费会增加一些税负,但仍明显低于欧盟国家的税负水平。总体上,当前税负水平是与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此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国家将继续落实和完善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政策。

  统计显示,2013年我国汽油消费量为9 419万吨,约合1 290亿升,柴油消费量为1.7亿吨,约合2 000亿升。以此数据测算,此次消费税上调后,每年的汽、柴油消费税将增加400多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二是用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据悉,我国现行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为“取之于油、用之于电”。2009年1月,在国内外油价出现阶段低谷期时,成品油消费税正式出台,连同相应增加其他税费收入一起,具有专项用途,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2009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出台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新能源汽车补助政策资金的管理办法,并确立了以成品油消费税补贴新能源汽车的模式。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等部委又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意在坚定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决心,破除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心头的最大疑虑———充电难问题。但是,新的奖励资金是增加了财政支出,而此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则能进一步增加后续支持资金来源。

  国家开发银行前副行长刘克崮称,我国大气污染的问题已经不再是点状出现,而是连成了片,全面爆发。过去政府部门对此重视得不够,但现在环境巨大的压力已经摆在面前。未来高能耗、高资源消耗的产品都会付出更多成本,也就是说都必须提高价格。

  刘克崮还表示,此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还远没有到位,今后还会继续调整更多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尤其是那些资源性以及高耗能而且还污染环境的消费。

  其实,从1994年我国消费税的开征之日起,这个税收项目就带有鲜明的倾向。“我们的消费税开征比较晚,出台的时候主要就是针对成品油、烟酒。”刘克崮说,“理由非常简单,成品油是明显的资源性产品,其消费会造成环境压力。烟酒则消耗了太多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消费之后还会对消费者造成健康上的损害。针对这样的商品,必须要有引导。”

  数据显示,成品油、烟、酒、小汽车是我国消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2009年这几个品目的消费税收入约占消费税总额的98.5%,2012年卷烟和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占消费税总收入85.9%。

【责编:洋翰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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